说得对,这和珊瑚虫是一个道理
引用自: “你自2007年8月开始,陆续对迅雷系列软件进行非法修改,并分别命名为“迅雷V5.7.1.338兔子版”、“迅雷V5.7.2.371(兔子优化版)”、“迅雷V5.7.4.404(兔子优化版)”、“迅雷V5.7.5.421(兔子优化版)”.随后,你又通过你主办的“超级兔子软件”网站(www.pctutu.com)非法向网络用户发布,获取非法利益。”
不知律师函中的最好一句话中所说的:“获取非法利益。”不知道是否属实,但更改人家的软件名,加入自己的名字做广告,难道就不算是流氓吗?
迅雷是有广告,但他也是为了自身生存而已,不喜欢你可不用的(我就是),兔子帮大伙去广告,对使用者来说当然是好人,但在去广告的同时加入自己的名字作宣传广告,这行为就是不当的,加上“本人为了避免成为美国6大电影公司的被告”这个借口就更显得有点狡猾。 |